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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usy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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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解读和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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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usyeung · 2016-04-01 10:11:44 +08:00 via iPhone · 1818 次点击
    这是一个创建于 2945 天前的主题,其中的信息可能已经有所发展或是发生改变。
    主笔: Guests Zhen | 补充: Linus Yang

    可以在 Github 在线协作本意见: https://github.com/mdrights/mirror-CN

    第三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转让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思是如果“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停止解析,该域名不能操作转移。这与 ICANN 《注册服务商之间的域名迁移政策 2008 》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 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应当由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由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 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该条文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具体指面向大众上网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指面向网站 /服务器的网络接入提供者?如果是前者,那么这部办法实施后会出现,则所有非在境内注册的域名(包括其所在的网站) 在境内都将无法访问。 如果是后者,则所有在中国境内接入的服务器将只能使用在境内注册的域名,即(对于境内网站来说) 只有在境内合法注册的域名才可以被正常访问 (对服务器在境外的网站可能不受影响)。


    •那么请问自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中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数量有多少?


    •另请说明,将境内网站的域名进行规限的法理依据为何?请问依据了《行政许可法》中的哪些条文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 IP 地址。
    •“他人”是谁?不得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 IP 地址的法理依据为何?
    •另,本条与第三十四条冲突,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停止解析某域名的行为,也是未经个人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电信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
    •“紧急事件”是什么事件?谁来界定?统一指挥和协调具体指什么?如何协调?
    •这句话的意思是否有某个部门可以要求在特定时候,将所有域名指向特定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四)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域名注销决定的;
    •能强制注销别人域名的“有关部门”是谁?

    「附:向工信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法规制定之相关依据

    [申请内容]

    根据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自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转移过程中被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停止解析并禁止转移的数量。

    根据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自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中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数量。

    请说明,将境内网站的域名进行规限的法理依据为何?请问依据了《行政许可法》中的哪些条文之规定?

    根据第三十八条、申请公开自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中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中未经他人同意擅自篡改解析信息的数量。 请公开“不得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 IP 地址”的法理依据。

    根据第四十一条、申请公开自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服从电信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的次数,以及“统一指挥”的具体内容。

    根据第四十二条、申请公开自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因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域名注销决定被注销的域名数量,以及所依据之法律的名称和条款。

    [申请原因] 藉以落实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法规制定之相关依据。

    [邮寄地址]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西长安街 13 号 邮编: 100804 电话: 010-66023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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