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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总数  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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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天前
回复了 Knuth 创建的主题 生活 上班途中惊险闯灯,至今惊魂未定
@swordspoet #14
两个都是绿灯却发生事故:
https://v.douyin.com/ihEwrA76/
107 天前
回复了 Sklinux 创建的主题 云计算 阿里云新加坡-c 区火灾
用的轻量,还能用,轻量好像没有可用区一说
107 天前
回复了 wulili 创建的主题 美酒与美食 哪里能买到酸脆可口的青苹果?
网上参考最新评价吧!不能保证 100%不踩坑,但还是有点用的。
买过的好的店下次买也不能保证肯定新鲜,也是看运气的。
评价按最新排序,也可以看下图片,综合判断;不排除有些评价是刷的,所以综合判断;但凡有好几个评价说商品不好就要小心
外资银行既然在中国,肯定要按中国的习惯来,不能搞特殊。
中国的银行开户之后一般就是长期或永久可以使用的,除非银行倒闭或用户主动申请注销。
中国的银行从来不存在无理由关户一说,除非超过 2 年未使用并且 0 余额才可能自动注销,不能银行不同,但一般至少两年未使用并且没有余额;有的可能五年才注销;有的可能只休眠但不注销。而且是否“使用”好像不是非得产生交易才算使用,有查询记录也算使用。
但凡里面有一分钱,就永远不会注销。现在每个人在每家银行都至少可以拥有一个免年费和账户管理费的账户,所以一分钱也可能永远不会扣完。
哪怕一个人有违法,银行一般也只是暂时冻结账户,只要不去处理,账户也会一直存在。
甚至一个人死亡了,账户也会一直存在。不可能联系不上就莫名其妙关户并私自寄支票,这样太随意了。在中国,金融账户都是不能这么随意的。


我不知道国外的银行的成本到底有多高,理论上多一个账户也就数据库多点记录而已,不使用的话银行真的会亏很多吗?中国的银行卡以前开户那么容易,拿个身份证就随便开,一个人都可以开很多,而且只要有余额,那账户一般会一直存在的。我自己还有很多很早以前办的卡,基本不使用,账户也就放几分钱、几毛钱或几块钱,账户还一直存在。如果一个账户要维持的成本很高,那中国的很多银行早就被拖死了。很多大的互联网公司,一个人也是可以注册很多账号的,这账户比一般的银行肯定多得多,一般也就数据库多一些记录而已,真的会要很高的成本?
@ilcn #156 嗯,你都是对的
@ibruce #147 我真不知道有些人是图什么,那么为这些资本家说话。
刚才那个 ilcn 在 150 楼说汇丰即便没有写“我随时可以停你账户”,汇丰也没任何问题,依然能随时关闭账户。
@ibruce #147 你这不知道有些人是图什么,那么为这些资本家说话。
刚才那个 ilcn 在 150 楼说汇丰即便没有写“我随时可以停你账户”,汇丰也没任何问题,依然能随时关闭账户。
@ilcn #150 看来你对法律真的是一窍不通,合同一般就是因为对方违约才起诉啊!不违约的话你起诉什么?
所以要么就是汇丰违约,要么就是没有违约。违约就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或恢复账户;没有违约就楼主败诉。
我建议你多去裁判文书网看一下合同纠纷的一些判决书吧,我真的看过很多,你要是看过很多,根本不可能跟我争这个问题。
又说什么没有规定要不限期提供银行服务,那按你这么说,即便汇丰条款没有写“我随时可以停你帐户”,汇丰也不违约了,汇丰也没任何问题,楼主的起诉也没有依据。你这横竖都是不行嘛,那还讨论什么呢?都压根都不需要讨论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了,你赢了。
@ilcn #144
> 但监管方面不可能说银行能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关闭账户

我说这句话就是我的看法,你要信就信,不信就算了。我也能合理推测。
而且在我看来,这句话绝对不可能有错误,只有你这种希望用户权益能随意被践踏的人才会认为这句话可能会是错的;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那就等于用户的权益都能随意被践踏。
而且我也并没有拿这句话证明什么啊,你不信就算了嘛!你不来随便反驳,我也不会跟你说什么啊。这只是一个合理推测,而且不是任何话都要专门去证明的,我就不相信你从小到大肯定没说过类似合理推测的话。
而且法律上本来就是证有不证无,我说的话你可以不信,但我本来也没要拿它证明什么;我只是觉得大部分肯定对这句话没什么争议,不然如果真有这样的规定,就等于用户的权益都能随意被践踏。而且最开始也是你先要我举证的。
@ilcn #148
你又拿违约来说事,本质上不还是在争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吗?
本来汇丰应该正常提供服务,汇丰不提供了,就是违约,这种案件要起诉本身也是起诉汇丰违约。然后汇丰会说他们的格式条款说了可以单方面关闭账户,他们并没有违约。这个时候再来讨论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不要看到一个"违约"就这么敏感,那我说“格式条款无效”,你现在对这个就不敏感了吗?这本质上是一回事。
@ilcn #143 你别法盲法盲的,有点自知之明吧!我也从没说自己法律水平高啊,但你自己法律水平低就算了,真不知道还怎么好意思贬低别人的,难道说一句就能显示你自己的法律水平高?

我说了,我没拿这句话证明什么,这句话与你后面说的也没任何因果关系。

汇丰单方面关闭账户的行为是违约,这种给予自己的任意解除权的巨大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既然能随意单方面撕毁合同,还要合同干嘛,那合同简直就成废纸了,而且汇丰这样的行为也是歧视用户。这是我的看法,你可以认为这种格式条款是有效的,我不跟你争,你也别跟我争这个问题了,希望你别就这个问题还来争了。

希望你某天银行被关户,手机号被封,邮箱被封,微信被封时,你也想方设法找理由说明自己被这些大公司封是合理的,并说对方有权这么做。
@ilcn #141 我从没拿这句话证明什么,如果监管说了可以无理由单方面关闭账户,那确实可以单方面关闭。
但监管没有说可以无理由单方面关闭,说明这方面的内容是不存在的。
即然这方面没有规定,就不能说银行一定能关闭,也不能说银行一定不能关闭。所以只能从其他方面去讨论。我后面也都是从其他方面讨论的,并没有试图用这句话证明什么。
我不知道你还跟我争这个干嘛?你的逻辑也太可笑了吧?监管没规定,就证明了银行一定能单方面关闭?
@loveumozart #104 那些人自己的银行被关户,手机号被封,邮箱被封,微信被封时,他们应该也会想方设法找理由说明自己被这些大公司封是合理的,并说对方有权这么做。
@ilcn #134 不是任何说过的话都要证明的,难道你说过的话每一句话都要去证明吗?问题是你要反驳,那你就要证明了,而且你的反驳也刚好符合“证有”原则。你不反驳,谁找你证明。

我哪里说了监管有要求不能无理由关闭账户?我是从没有要求的角度来说的,这是一个概念吗?

如果我说了监管有要求,那肯定是我去证明。就好像我说了有一条法律是不存在的,那完全不需要去证明它不存在,如果我是说有某条法律存在,那就需要去证明它存在。

偷换概念还能在这里用?还很有理了?什么叫我教别人打官司,我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都不行了?你自己连法律的证有不证无原则都不懂,又怎么好意思来指导别人的?

而且起诉就真的一定非得赢吗?看看对方怎么说不行吗?真上法庭了对方可能什么都不说吗?起码还能沟通一下,你不起诉的话这种大公司完全懒得理你。最近周杰伦起诉网易,二审都失败了,但他始终坚持,图什么?
@ilcn #132 法律上都是证“有”不证“无”,连这都不知道,还好意思谈法律?
无论哪个条文都没有,不存在的东西还要去证明?
真是离谱,等于是我无法证明你没杀人,所以你就是杀人了。
@ilcn #127 你厉害行了吧!
我说“监管方面不可能说银行能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关闭账户”,难道说错了吗?监管方面说过了吗?你拿出条款来啊!
你要认为能就能呗。要反驳也不找关键点,拿这种我明显没说错的内容来反驳,这真的会显得你水平很高吗?
老是拿美国怎么样,也不看看人家企业承担多少责任,惩罚性赔偿多离谱,这点就不学了?
如果按你说的可以无理由拒绝,那就等于可以变相歧视了,美国的歧视相关规定就让你这样随意架空?
@northbrunv #71 银行的底气就是知道 99%的用户肯定不会去起诉,如果每个用户都去起诉了,银行以后做这样的决定肯定会更慎重。而且正是因为没几个人起诉,所以法院也可能偏向银行,如果起诉的人多了,法院的态度都可能有改观。
所以起诉是应该支持的,虽然楼主的案件即便赢了也不可能有什么影响力,但现在有些理所当然的权利确实也是一些较真的人通过起诉争取来的,比如公厕收费。
@F798 #65 那你的意思是银行不同意,你也能强迫银行给你注销账户并取出来吗?所以只要你取出来了,银行肯定同意了。银行确实存在冻结资金的情况,有时候不让取,你也拿他没办法。
而且提供注销账户,监管是肯定有要求的,别说银行了,现在互联网账户都相继推出注销选项了,以前很多大的互联网公司都是不能注销的。但监管方面不可能说银行能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关闭账户。
还有我举的“公司辞职和裁员”的例子,你也评价一下吧!你是从对等角度来说的,所以这个很重要,这才是要重点讨论的。
@cmdOptionKana #54 条款是否属于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是对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来说的,一些对用户权利进行不利的限制或排除以及对用户不利的义务肯定是重大利害关系的。如果这都不属于重大利害关系,合同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证,那还要合同干什么呢?而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一条也没有说要以重大利害关系为前提,实际“主要权利”本身就是重大利害关系了。

在你看来重大利害关系需要恰好有商业活动被影响了才行吗?所有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讨论都是基于合同本身的,哪里要什么间接影响。一般真不可能有人从这个角度来讨论,你可以去裁判文书网搜“格式条款”看一些判决书是怎么说的
@cmdOptionKana #46 如果你是拿格式条款说事的话,那就针对性说就行,那也不代表楼主不能起诉以及起诉没有依据,银行还是要证明自己的解除合同行为是有依据的。首先银行不可能尽到让对方注意的提示义务,同时这样的条款也是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连继续使用服务的权利都没有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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