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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uJiang 我已经反复解释业务逻辑了,而你压根一点都没理解或者尝试理解。
你说方案 A“也没有那么的困难”、“实际也没增加多少困难”?真是随口就来。你知道 19 年前在实操中这个方案会导致多少麻烦和障碍吗?
在“年度综合所得”这个改革之前,个税一直是单月计算的。这是什么概念?就是说计算当月个税只需要当月数据就可以确定,不需要其他月份数据,请记住这点。
2005 年那时大部分公司的人事工资数据没数据库,一个月工资表就是一个或几个 Excel 文件(甚至纸质计算表),年终奖可能是另一个 Excel 文件。现在你要分摊奖金到每个月,那么意味着你要给每个人每个月重算一遍个税,要从一堆文件夹里找到打开一堆文件,找出以前每人每月应税收入多少、实缴多少税,然后还要汇总起来(复制值或用 Excel 公式外部链接);要是想检查一下又得打开这一堆文件。这是增加了 n 倍工作量!而且由于算法不同,还要另做 Excel 公式,但当年就连会计普遍水平都一般,更别提许多企业是人事算工资,计算能力只会更差。
另一方面当年税务局系统也是按单月计算设计,你想取以前月份的数据?不好意思系统不支持,先申请个系统大变更吧,在系统支持之前税务局想核查申报数据都难。
你觉得这些不是大事?那么好,年度奖金不一定在 12 月发,有些企业是年头或年中发,发放当月只有以前几个月的实际数字,请问你怎样分摊计算缴纳奖金个税?你想说先按摊给后面几个月算一次税(即基数为零,税偏低),等后面几个月发工资了再合并重算?那后面几个月的工资表也得一直带着这个分摊数,麻烦事。
你如果觉得还不难,那么好,现在员工跳槽换了家公司,请问下家怎样拿到这人前几个月应税收入和已交个税数据?员工不知道,上家懒得给,税务局也不好查。
等你把这项那项困难都解决了,仔细一看,这不就是现在的“年度综合所得”吗?但你站在 2005 年,你能说先等你花 15 年把一切准备妥当了再出政策吗?
接下去,你对方案 B,C,D 的业务语言描述完全就是错的。
方案 B 的业务描述是:把年终奖分摊到*实际*的 12 个月,与月度工资合在一起适用差额累进。但由于方案 A 实操困难,所以做了假设和简化,例如假设年终奖除以 12 适用的税率与月度工资达到的边际税率基本相仿或更低,例如由于不知道工资边际税率那档还剩多少才达到下一档所以后面就不再累进,最终结果就是按照年终奖除以 12 查到适用税率计算。
方案 C 的业务描述是:在方案 B 的基础上再适当减一个不大的数。虽然看起来不如方案 B ,但至少大致保留了方案 B 的逻辑,并且实操中公式形式与月度收入个税一致,也不需要多一个查询表。
方案 D 的业务描述是:把年终奖分摊到*凭空多出*的 12 个月,从零开始使用差额累进。这完全就是另一套错误的业务逻辑,是最没资格参与对比的!
如果你稍有税务实践经验就知道,凭空给从零基累进是非常大的优惠,根本不是你以为的减除数多一点而已。你还不明白的话,你看看你自己的例子:
* 方案 B 税款 3600.1 元。
* 方案 C 税款 3390.1 元,比方案 B 少 6%。
* 方案 D 税款 1080.1 元,比方案 B 少 70%!
另外你就别瞎扯量纲概念了,量纲分析适用于大部分理工学科,但这里讨论的是经管学科明白吗?这里的公式是人为定义出来的,公式中的数字就是纯数字,压根不鸟量纲明白吗?
比方说签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逾期违约,那么违约金 = 拖欠金额*(拖欠月数)^0.5 ,你难道跳出来说"不对,这公式左边单位是元、右边单位是 元·月^0.5 ,量纲不对所以显然是错的” ???
P.S.,“月”是单位,不是量纲,谢谢。